关于职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方针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告诉》(财税〔2011〕51号)规则的职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方针,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持续履行。纳税人已交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答应从纳税人今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变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