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印发工程计价综合计税率(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印发工程计价综合计税率(试行)的通知发布,详情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价格改革的部署,为破解“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中税金计算的困局和难点,改进工程计价中应纳税金的计算方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价格,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开展了增值税计税方式研究,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借鉴省外实施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做法,提出在工程计价中采用综合计税率计算工程建设价格中增值税和附加税的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规定的费用项目。

  1、综合计税率是指纳税人(承包人)应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占应税出售的收益的比例。在工程计价中,应税出售的收益即工程建设价格总价。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综合计税率是发包人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参考。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确定工程建设价格包含税金时,承包人应依据自己管理上的水准、增值税实际税负、进项税抵扣情况做自主报价。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应纳税金由承包人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