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揭露

  ( 2012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1998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美化补偿费交纳方法》一起废止)

  第一条依据《市城市美化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的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城市美化收费(以下简称美化收费)包含美化延误费、美化补偿费、美化赔偿费。

  第四条违背《法令》规则,未如期完结美化使命的职责单位,由市林业美化主管部门依照以下规则征收美化延误费:

  (一)建造主体工程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后的第二年度美化时节仍未美化的,征收实践所需美化费用2-3倍的美化延误费。

  (二)依据规划边建造边运用的会集居住区、已运用房子周围在第二年度美化时节仍未美化的,征收实践所需美化费用2-3倍的美化延误费。

  第五条单个建造项目的美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法令》规则的规范又确需建造的,报经市人民政府赞同后,由市林业美化主管部门依照所缺美化用地面积征收美化补偿费。详细规范为:

  第六条严控暂时占用城市绿地。确需暂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相关的单位同意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期限康复。对暂时占用城市绿地形成丢失的,由市林业美化主管部门向职责单位征收实践丢失2-3倍的美化赔偿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不得随意损坏、移植、采伐。经同意移植、采伐树木的,由市林业美化主管部门向职责单位依照下列规范征收美化赔偿费:

  (一) 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每株交纳400元,采伐的每株交纳800元;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树木交纳美化赔偿费为规范基数,树干胸径每削减1厘米,移植的削减10元,采伐的削减20元;树干胸径每添加1厘米,移植的添加20元,采伐的添加100元。

  (二) 树干胸径为40厘米以上的,移植的每株交纳2000元,采伐的每株交纳5000元。

  (三)移植、采伐的树木归于常绿树或落叶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相关规范的2倍核算;归于常绿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相关规范的備核算。

  第八条经同意移植、采伐花灌木的,由市林业美化主管部门向职责单位依照下列规范征收美化赔偿费:

  (一)高度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每株(丛)交纳100元,采伐的每株(丛)交纳500元。

  (二)高度超越50厘米,移植的每株(丛)交纳200元,采伐的每株(丛)交纳1000元。

  第九条经同意撤除、改建美化设备的,由市林业美化主管部门向职责单位依照实践丢失征收美化赔偿费。

  第十条经同意须交纳美化延误费、美化补偿费、美化赔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自同意之日起30日内,按本方法规则到市林业美化主管部门处理交纳费用的手续。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1998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美化补偿费交纳方法》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