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物业收费!淄博最新发布

  关于《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0〕89号)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14日前反馈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0〕8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局、建设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淄博市现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即将到期,为确保淄博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现重新公布淄博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的品质、服务成本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见附件1),具体标准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

  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见附件2),具体标准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收费处将企业名、收费对象、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星级、服务标准、星级对应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政务服务热线、物业公司的服务电话等相关联的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的品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价格和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淄价字〔2018〕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2.淄博市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及浮动幅度

  一、每个等级对应的价格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不含电梯运行的成本)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电梯运行的成本不再上浮,下浮不限。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内容: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 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 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 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险费用。

  三、配备电梯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电梯运行的成本(电梯日常运行所耗电费、日常维护及相关检测等费用)。电梯运行的成本可以平均收取,亦可按楼层分摊。釆用分楼层分摊的,其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 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内合同形式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起始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电梯 运行的成本;业主大会成立后,免收电梯运行的成本的范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备注: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