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杭州市区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居品质,加强市区统筹,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的有关要求和精神,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杭州市区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方面,杭州近年来城市基本的建设出现井喷式的发展,但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仍沿用20世纪90年代的收费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临时借用绿地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发[1996]123号,二十多年前的收费标准已不足以匹配杭州市城市能级的跃升;另一方面,随着我们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化,“两山理论”在浙江的诞生和发扬,逐步加强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的严肃性也刻不容缓。浙建[2020]17号文也要求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地真实的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综上所述,我市制定《通知》有其必要性。

  1.城市绿化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为制定《通知》提供了人员保障。2019年初,按照市委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市园文局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两家单位分设,独立成局,市园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强化了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力量。市园文局为制定该《通知》,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成员主要由多年从事杭州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一线管理实践经验,涵盖园林绿化行政许可、招投标、施工、养护等全领域,为《通知》落地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2.《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为该《通知》制定提供了上位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函〔2020〕105号,为制定《通知》提供了内容保障。

  通过《通知》的制定统一全市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规范区县市征收流程和减免政策,杜绝体外循环,规避廉政风险。通过价格杠杆解决现阶段绿地临时占用范围大、时限长的问题。逐步规范、提升行业征收管理上的水准,促使杭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上的水准进入一个新的台阶。

  《通知》第一条明确了征收范围为杭州市区范围内,经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通知》第二条明确了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负责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负责属地范围内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征收。

  《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征收标准是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函〔2020〕105号相关联的内容进行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