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全方面提升物业服务的品质,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高广大市民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决定开展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按照“纪委推动、住建牵头、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精准施策、全面推开”的工作思路,以行业规范为抓手、以合同约定为依托、以群众需求为核心,通过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执法保障,使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不断规范,重点难点问题得到一定效果治理,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1.依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联的内容,从物业服务标准、相关流程、接待制度、物业监督考核制度、财务制度、物业规范化内容入手,加强监督考核,将相关考核结果运用到物业招投标、企业信用、评先评优等。

  2.针对住宅物业项目按照分类管理,出台《宿迁市居住小区秩序维护管理工作导则》《宿迁市居住小区保洁服务工作导则》《宿迁市居住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导则》,指导、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加大对保安、保洁、绿化等方面考核,发布“红黑榜”。

  3.印发《关于全市居住小区“智慧物业”平台上线运行和考核通知》,要求各县区一季度完成推广使用率30%,二季度完成推广使用率70%,三季度完成。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开展线上业主满意度调查,加强对各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行为考核。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

  2.开展房屋的品质保修期内出现的主体裂缝、空鼓、开裂、渗水等质量上的问题专项治理;

  3.开展超出质量保修期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修和养护专项治理。

  2.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

  1.物业服务企业以停水断电、限制人员车辆进出、威胁恐吓、强行上门谈话等手段收取不合理费用;

  4.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相互勾结,损害业主利益,侵吞集体资产、侵占业主共有资金、非法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物业服务企业与不法分子勾结,控制居住小区内装修材料供应,在居住小区内高价销售、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装强卸。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信访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

  1. 住宅小区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检验测试能力的,未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2. 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配置不齐全或擅自停用;

  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居住小区值班人员对报警主机操作不熟悉,值班期间未在岗在位;

  6. 未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定期组织并且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宣传培训,未建立消防工作台账;

  7. 对小区居民在消防安全、用电用气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公众安全知识宣传科普不到位;

  8. 物业服务人员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应急逃生演练等方面工作开展不到位。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

  4.电梯使用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检测,未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

  (一)强化公开公示。将物业岗位工作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财务收支等有关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做公开公示(同步在宿迁市“智慧物业”平台公示),每月公开一次收支明细,重要事项随时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公示内容要清晰明了。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的公开公示表格填报公示。

  (二)强化财务监管。重点加强对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收益、代收代缴费三类费用监管,要求单独建立账册,并设置不一样银行账号,明确使用细则。与银行合作设置银行监管账号,采取二维码缴费,并将收费入口嵌入“智慧物业”平台统一监管。

  (三)强化诉求解决。畅通业主诉求渠道,建立即时响应机制,在“智慧物业”平台中开发业主投诉、问题解决、满意度评价等功能,业主满意度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评价重要指标。各地成立物业矛盾调解中心,由住建或城管部门牵头,矛盾涉及主管部门、法院、司法局、各街道信访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一站式”解决物业矛盾纠纷,持续推进诉求解决。按季度调取“12345”平台关于物业诉求及解决情况,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考核评价。

  (四)强化平台应用。推进“智慧物业”平台上线运行,物业管理必须线上操作留痕,对不愿使用、使用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适用清退机制。各县区要明确正式编制人员负责平台应用,加强平台监管和安全保密工作。

  (五)强化清退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清退机制,对业主反映多、管理能力差、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坚决予以清退,由属地街道(社区)进行兜底托管,直至符合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驻。

  (六)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宿迁市住宅物业公共收益指导意见》《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构建以制度管人、管事、管财的长效监管体系。

  (一)梳理排查阶段(3月6日—3月31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整治重点,认真梳理排查辖区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明显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分类分层次制定整治措施,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9月30日)。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对照重点整治项目清单、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做到解决一个、销号一个。

  (三)督导检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做督导检查,集中通报一批违规违法典型案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四)评估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建章立制情况、清退机制落实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将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市推广。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住建局牵头成立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资规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牵头部门要明确责任处室和单位,结合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整治方案。

  (二)强化统筹推进。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要充分的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在强化工作协同中求实效。

  (三)强化经验总结。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将物业管理领域中违规收费、公共收益未单独建账、未动态清退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等明显问题整治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分析日常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的利用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广大市民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知晓率、认同度;要及时报送专项整治专项行动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强化宣传和曝光,引导全社会支持配合,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五)强化督导考核。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形成警示震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