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突然走人双胞胎宝宝无人照顾!杭州宝妈很郁闷:是我玻璃心?

  我们和五八到家有限公司(简称“天鹅到家”)公司签订了育婴师(育儿嫂阿姨)服务合同,合同从23年11月1日开始,一共158天。但24年1月8日徐阿姨向我们提出1月25日左右要回去过年,因距春节假期还有2周时间,我和我老公估计都请不出那么多假期,说要过完正月才回杭州。需要1个半月。所以1月9日我们向天鹅到家中介提出寻找接替的阿姨。

  1月9日到21日天鹅到家以“好的”阿姨都回去过年了为由,一直拖延,尽管在微信上帮我们推送了一些阿姨,但不是河南的就是陕西的,或者是湖北等很远的外省,推荐的阿姨真的超级不合适。

  眼看日子一天天的过去,在天鹅到家未帮我们找到替班阿姨的情况下,我们只可以求助别的机构加急寻找新阿姨顶替,幸运的是,别的机构仅3天就找到了。徐阿姨也在24年1月25日中午下户。

  我们之前之所以一直等待天鹅到家,就是看中天鹅到家是大品牌,资源多,但本次事件令我们很不满意。照理这种情况下,天鹅到家应该提供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资源,但天鹅到家显然没有做到。

  中介以很多理由拖延,至今仍未退回(已经拖延有2个月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5-7个工作日退回费用。而且我们向该公司的客服热线电话投诉,要么打不通,要么打通了也就只是客服接线,只是说去催促一下。目前天鹅到家杭州分公司一直没有负责人出面协商此事。

  我们平时工作比较繁忙,遇到这一种绝对没契约精神的阿姨和中介,请求帮帮团出面帮我们维权,感谢!

  她表示,天鹅到家没有尽力帮她寻找阿姨,花费了好几天都没找到,然而换了一家机构三天就找到比较合适的了。

  “天鹅到家、徐阿姨和我们签了一个三方合同,今年的四月份到期。元旦的时候徐阿姨表示要处理儿子订婚的事宜,提前回老家。我们也很为难,她走了双胞胎宝宝没人带了。我们把困难跟阿姨说了,但她执意要走的,于是就和天鹅到家说,让他们赶紧帮找阿姨。期间一直拖延,等到1月中旬,推荐的都是很远省份的那种阿姨,我们觉得不合适。后来好不容易找到相对近一点的,我们同意之后这个阿姨已经跟人家签约了,心情线号左右,我们就求助于另外一家中介,三天的时间就帮我们找到比较合适的阿姨了,徐阿姨也在24年1月25日中午下户。“

  另一家中介的服务费是8800元,楼主要求天鹅到家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是天鹅到家不愿意。

  “我后面另外付的中介费是8800块钱,有过年加急的服务费。”楼主觉得天鹅到家如果尽心了,找到比较合适的阿姨,就不需要付那么多钱了,“因为当时比较着急,天鹅到家当时总是以过年大部分阿姨都回家了等理由来搪塞、拖延。我们是很不满意的,希望天鹅到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中介,承担起这部分的责任。”

  “有湖南不知名电话打电话给我说,把尾款退给我们,再补偿1000块钱。我也不差这1000块钱,就希望杭州分公司能够有负责人出面跟我们协商一下,这点礼貌总要有的。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负责人出面,一直是和一个销售顾问联系的。”

  面对楼主提出天鹅到家拖延的问题,销售顾问杨女士表示公司这边是没有违约的,也并非故意拖延,而是家政行业放假较早,1月20号就开始放假,期间也在帮客户尽力找阿姨了。

  “第一我们是提前一个月告知客户情况了,徐阿姨是一月初的时候就表明了自己要回老家,我们也立即告知了客户;第二多数的劳动者来源于外地,春运期间的票也比较难买,过年回家都会比较早。所以当阿姨讲了之后,我们第一时间去协商,问清楚详细情况后就去和客户沟通了,找顶班的阿姨。所有的沟通我们都是留有文字记录的,不存在抵赖这种情况;第三我们公司是在1月20号的样子就放假了,找阿姨的速度肯定会比上班的时候更慢一点。“

  杨女士解释完公司并非拖延、不尽心尽力,随后又表示可以全额退余额外加1000元补偿金,但8800元别的机构的服务费实在是没办法承担。由于楼主不同意,所以暂时没办法走退款流程,并说明只要楼主愿意接受补偿方案,他们能够尽快退款。

  杨女士继续补充道,“期间给客户寻找了十名左右的阿姨,她面试过的阿姨中有看好的,但他们决定比较慢,最后导致阿姨被别家订走了。从客户的角度去考虑。临近春节他们工作也比较繁忙的,我也建议可以多平台一起找,这样子快一点。如果在其他的机构找到比较合适的阿姨,我们这边剩下的费用可以全额退款,他当时是接受的。包括他太太也来过公司,我说阿姨一起找找,我还可以帮你把把关,最近一段时间并没有让他家里的阿姨产生断档的情况。我们这边也想尽快解决,给客户完成退款和补偿工作。”

  楼主表示其实自己更看重对方的态度,希望有公司负责人能够出面与他们协商沟通。

  最后,负责人主动联系到楼主表明了自己会跟公司湖南总部去申请多争取一些赔偿,因为决定权不在他手上。楼主也向帮帮团表达了感谢并表示,后续会再和负责人联系的,争取能一致意见!

  天鹅到家究竟有没问题?楼主要求天鹅到家承担另一家机构的中介费是不是合理?网友在评论区各执一词。

  有人认为楼主的说法存在一定问题,不应该问天鹅到家要另一家机构索取赔偿,况且过年期间阿姨确实难找。

  也有人认为是天鹅到家没有契约精神在先,且中介的做法不合适,有网友分享自己碰到过的糟心事:一开始中介很热情,交钱之后开始敷衍。

  2021年7月26日,丁某作为甲方(用户)与A公司作为乙方(中介单位)、张某某作为丙方(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服务项目为乙方同意为甲方选派丙方承担甲方一般家务服务,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中介费8000块钱。如甲方单方终止协议,视为放弃该权利,中介费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当日,丁某支付中介费8000元。

  2021年7月26日至8月3日期间,A公司先后选派张某某、吴某某两位保姆到丁某家工作,张某某、吴某某均由于自身原因离开。

  此后A公司为丁某介绍了多位家政服务人员,介绍最后一位的时间是2021年8月23日,但丁某均表示不满意,后续丁某未要求A公司继续提供介绍服务,A公司也没有继续提供介绍服务。丁某诉至法院,认为A公司违约,请求解除《家政服务合同》并请求A公司退还中介费8000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两位家政服务人员停止为原告提供家政服务,具有正当合理理由,难以认定双方此时存在违约行为。另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此后20天左右的时间内,被告又为原告介绍了多位家政服务人员,但原告均不满意,并未要求被告再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根据上述事实,因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居间介绍的服务标准,该标准问题也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故难以认定双方存在违约行为,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据此解除服务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966条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每时每刻解除委托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双方之间本质上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可以每时每刻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任意解除权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因双方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关于赔偿相应的损失问题,还应参照《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做处理,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每时每刻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并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被告可能的损失情况,本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5000元。

  本院认为该约定属于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是不合理地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限制原告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故本院对被告主张中介费一律不退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中雇主享有任意解除权。当家政公司介绍的多名家政服务人员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雇主的要求,雇主可以每时每刻解除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于作为中介的家政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故雇主能要求其退还服务费。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家政公司可能的损失情况,判令雇主酌情支付部分中介费,剩余的家政公司应当返还。

  简单在合同中约定“中介费不予退还”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地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限制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而无效。因此,家政服务企业应当重视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定义各方责任和权益,建议中介制家政公司在中介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标准和违约情形,并在中介合同中约定雇主在行使时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补偿费用,避免产生纠纷后没有依据。

  雇主提出要更换家政员或者家政员提出离职后,家政公司应及时为雇主介绍新的家政员,并从雇主和家政员两方去了解更换或离职原因,留存好与雇主及家政员的沟通记录。在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的损失及合理支出,都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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